2022-12-31 22:08:10 商丘人事考试网 //shangqiu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人事考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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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测备考技巧干货:刑法危害行为拿分技巧点播
最近各大考试中,刑法部分考察不断细化,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,构成什么样的犯罪,离不开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搭建,其中危害行为又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难点与重点,特别是要区分作为和不作为,这一块更是令很多学生头疼的知识点。因此,本文通过对重难点进行梳理,让广大考生掌握相关知识点。
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,需要满足四个要件,主要包括犯罪主体、犯罪重要方面,犯罪客体,犯罪客观方面、犯罪客观方面,本文主要讲最后一块内容——犯罪客观方面。
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,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。
(一)危害行为
刑法上的危害行为,指的是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。换言之犯罪是一种行为,当没有行为时,就不会有犯罪。也充分体现了“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获罪”的思想。
危害行为的特征:
1.有体性。即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,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。
例:张三每天晚上呼声四起,室友李四对张三说:“你今晚要在打呼,我要砍死你”。李四不构成犯罪。
2.有害性。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,对社会无害的行为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。误将食盐当作毒药投放的,在荒郊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射击的,误将尸体当作“活人”杀害的,由于客观行为没有侵犯生命的可能性,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,误将男性当作女性意图强奸的,不成立强奸罪。
3.有意性。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,而不包括反射动作、睡梦中的举动等等。
注意:区分危害行为和生活行为
危害行为产生了法律禁止的危险,而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产生法律不允许的危险。
比如甲遵守交通规则驾车,虽然也会给行人创设危险,但这是法律允许的危险。但如果违章驾车,则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。如果甲违章驾车超速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,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甲送乙一袋大枣,希望乙噎死,乙果真噎死,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。法律允许送水果的行为。
乙要出差,甲劝乙坐飞机,希望飞机出事,乙摔死。飞机果然出事,乙死亡,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。法律允许送机票的行为。
(二)作为
积极的身体活动,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。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,有多种表现形式,比如利用他人工具,物质工具,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。
(二)不作为
消极的身体活动,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,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。
注意:消极的身体活动不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身体活动,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。
不作为的构成要件:
1.具有作为义务
(1)法律规定的义务
母亲不给婴儿喂养,违反了抚养婴儿的义务,属于不作为。
经常考的有:夫妻双方互有互相帮扶的义务。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。
(2)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
①对危险物的管理的义务
饲养的动物在咬人时,动物所有人具有及时阻止的义务;房东发现房屋具有危险的,房东负有告知承租人的义务等。
②对他人危险行为(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)的监管义务
父母、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、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的义务。
(3)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
甲、乙为抢劫妇女丙的财务将其打晕,当乙对丙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,甲先前打晕丙的行为致使丙失去了反抗的能力,甲负有阻止乙侵犯丙的利益的义务,如果甲不阻止,则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共犯。
2.作为可能性
行为人有作为义务的同时,还要求其具有作为可能性,才可能属于不作为的危害行为。作为可能性是指,具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同时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,这体现出了法律不强人所难。
孩子落水遇到危险,父母具有救助的义务,但是如果父母都不会游泳,强行救助会有生命危险,其父母不可能履行救助义务,则父母不救,不构成不作为。
3.结果回避的可能性
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的义务,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,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。换言之,只有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的时候,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。
甲违章驾驶将乙撞成重伤后逃逸,5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,将乙送往医院,乙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。本案中,即使甲救助乙,也不可能防止乙的死亡结果发生,因为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也未能成功救助乙,表明对于乙的死亡而言,甲不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,故只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违章行为,而不能归属于甲的不救助行为。
总结:
作为不作为区分标准:
如果法益(刑法保护的利益)没有危险,而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制造危险,或者法益面临较小危险但是行为人却以积极动作制造更大危险的,是作为,此时法律禁止行为人制造更大的危险;反之,如果法益已经面临危险,具有保证人地位的人不消除危险的,则是不作为,此时法律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。
甲在树林挖坑准备捕杀猎物,却发现乙即将掉入坑中,却不说明真相,导致乙调入坑中,甲没有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,属于不作为。
甲开车不慎撞伤乙,甲不救助乙,开车逃跑,乙因无人救助死亡。甲对乙的死亡属于不作为。
若甲将乙拖至一个山洞,然后离去,乙因无人救助死亡。不要以为有一个拖山洞的行为,就认为甲是作为犯罪,因为,“拖”本身并没有制造致命的紧迫危险,但是不履行才构成犯罪。
真题演练
甲因生意破产,欠下巨额债务,欲喝毒药自杀。其妻子乙发现甲购买毒药并且实施了自杀行为后,并没有阻止以及救治甲,最后甲自杀身亡。对此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:
A.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
B. 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
C. 乙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
D. 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
正确答案C
第一步,本题考查刑法知识。
第二步,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甲、乙作为夫妻,具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。乙是甲的妻子,发现甲购买毒药并且实施了自杀行为后,有能力去阻止和救治甲,但是未履行,最后甲自杀身亡,满足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要件。
因此,选择C选项。
2022河南选调生考试试题考情分析供大家参考
2022河南选调生考试(非定向)时间为150分钟,主观题82题,共60分;主观题应用文写作1题,案例分析1题,材料写作1题,共40分。整体考试考情与河南定向选调生考情相似,相对来说,客观题的判断推理和主观题难度较大,时间紧题量大,考试难度中等偏上。
2022河南选调生客观题考情分析
模块 | 题量 | 单题分值 | 总分 |
常识判断 | 30 | 0.5 | 15 |
数量关系 | 5 | 0.8 | 4 |
言语理解与表达 | 10 | 0.7 | 7 |
类比推理 | 10 | 0.6 | 6 |
图形推理 | 5 | 1.2 | 6 |
定义判断 | 8 | 1 | 8 |
逻辑判断 | 9 | 1 | 9 |
资料分析 | 5 | 1 | 5 |
合计 | 82 | 0.73 | 60 |
2022河南选调生考试题节选
彩霞的形成是由于( )?答案:空气对光线的散射
【考点】彩霞是指彩色的云霞,类似于彩虹的、在早晚发生的一种光线现象。早晨和傍晚,在日出和日落前后的天边,时常会出现五彩缤纷的彩霞。朝霞和晚霞的形成都是由于空气对光线的散射作用。当太阳光射入大气层后,遇到大气分子和悬浮在大气中的微粒,就会发生散射。这些大气分子和微粒本身是不会发光的,但由于它们散射了太阳光,使每一个大气分子都形成了一个散射光源。根据科学家的测定,绿色光、蓝色光和紫色光的频率比较高,则波长比较短,相当于“小短腿”;红色光、橙色光和黄色光的频率比较低,则波长比较长,相当于“大长腿”。当遇到空气中的障碍物的时候,蓝色光因为“步子小而快”(频率高而波长短),便被“散射”得到处都是,布满了整个天空。天空就是这样被“散射”成了蓝色。而在早上和晚上,由于太阳光是斜射的,传播路径比较长,太阳光在通过厚厚的大气层后,那些“腿短”,“步子小”(波长短)的蓝色光基本都被悬浮在大气中的微粒给挡住了,走不远,而红色光因为“腿长”,“步子大”(波长长),很容易跨过障碍物,因此不容易被阻挡,可以到达更远的地方,所以我们在日出和日落时看到的朝霞和晚霞往往是红色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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